信息介绍
依据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第九条规定: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,按照下列规定准备相关资料:
1、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(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);
2、从业人员证明;
3、经营场地证明(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);
4、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;
5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理地点当地工商局;
6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1、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(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);
2、从业人员证明;
3、经营场地证明(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);
4、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;
5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理地点当地工商局;
6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联系方式
联系人:刘女士
联系电话:18928707937
微信:189287079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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